为规范租车电子运单的生产和用于,日前月公布《租车电子运单》邮政行业标准(YZ/T0148-2015)。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租车电子运单的应用于是行业技术变革的最重要标志,是产业融合、市场发展的最重要产物。
通过信息系统接入、运单号自动绑、高速打印输出快件信息,使租车电子运单具备单式现制、打印机速度快、成本低、处置效率高等特点,能更佳地符合商家批量交寄快件的必须,也更加获得租车企业的注目。 《租车电子运单》标准规定了国内租车电子运单(以下全称电子运单)的类别、构成及规格、区域区分及信息内容、技术拒绝、环保、试验方法、运输和储存等拒绝。
根据标准的定义,租车电子运单是将快件完整收寄等信息按一定格式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并通过打印机设备将快件完整收寄信息输入至热敏纸等载体上所构成的单据。 标准规定,电子运单分成两联电子运单和三联电子运单两类。电子运单每联均由三层构成,第一层为热敏打印纸,用作信息打印机;第二层为铜版纸或格拉辛纸等材料,用作粘贴;第三层为格拉辛离型纸,用作隔绝。
标准尤其明确提出,电子运单所用于的纸张和隔绝胶、背胶,其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涉及规定。 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标准还具体,用于电子运单前,租车服务的组织不应与用户达成协议租车服务协议,其格式内容不应合乎《租车运单》国家标准(GB/T28582-2012)序言A的涉及拒绝。租车服务协议不应置放租车服务的组织网站及APP软件系统中,便于用户阅知、留存,以供查找、追溯到等用于。
在派件存根联的业务类别及业务处置区中不应具体标明“服务协议内容本人已阅知并表示同意”等字样。在寄件人存根联的业务类别及业务处置区中不应具体标明“寄件人已阅知并表示同意服务协议内容。服务协议可在租车服务的组织网站或APP软件系统中查询”等字样。
政策法规司涉及负责人回应,《租车电子运单》标准的制订与实行,不利于更进一步规范租车电子运单的生产和用于,推展行业科技进步和资源节约,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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